三爪痕图案非著名商标 怪物能量公司败诉

S151003Y2 2015年11月号
 美商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 Company)不满服饰商Crazy Zebra侵害其著名的三爪痕图案商标;该服饰商之「Crazy Zebr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商品及服务分类表第14类之「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及第25类「衬衫、西服、大衣」等商品,经智慧局核准列为注册商标。怪物能量公司提起异议,经智慧局审查后,将该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之注册给予撤销,指定使用于第14类商品之注册,作成异议不成立之处分。怪物能量公司不服提起诉愿,但经诉愿决定驳回,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怪物能量公司指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已在世界销售70亿罐,也在台湾注册商标,并曾经名列全球脸书前10大最受欢迎品牌;2006年、2007年入选富比士杂志的前200大最佳小型公司;2012年获「年度液态饮料公司」,属于国际知品牌,商标也广为消费者知悉。况且,该公司也生产衣服、运动衣及裤子等商品,服饰商Crazy Zebra使用类似三爪痕图案为商标,涉嫌抄袭。该公司请求撤销诉愿决定,智慧局应撤销「Crazy Zebr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4类商品之注册。
 智财法院判决指出,将两商标之指定使用商品相较,在原料、性质、功能、用途、产制者、营销管道等皆不相同,应非属类似商品。此外,商标是否著名,应以国内消费者的认知为准,怪物能量公司无法证明怪物饮料为台湾民众熟知的饮料和商标,非著名商标。因此,判决怪物能量公司败诉,可上诉。(2015.10)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1003/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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