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告力晶等公司侵权 「中间判决」判东芝胜诉

S151118X1・S151118Y1 2015年12月号
 东芝股份有限公司(Toshiba Corporation)控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瑄誉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NAND闪存的专利权,智财法院日前先做出中间判决判东芝胜诉。
 依中间判决主文所载,东芝公司的二项专利,中华民国第154717号「非挥发性半导体内存」发明专利请求项1、3、5、6,及中华民国第I238412号「半导体集成电路」发明专利请求项7、13、15、17、18,并无应撤销之原因。
 而且,由力积电子贩卖的NAND闪存产品,智财法院认定其中3款闪存产品侵犯了东芝公司的专利权,型号A5U1GA31ATS-BC、A5U2GA31BTS-BC、A5U4GA31ATS-BC芯片产品,落入第154717号发明专利请求项1、3、5、6的专利权范围,及第I238412号发明专利请求项7、13、15、17、18的专利权范围。另东芝公司主张的其余产品均无法证明落入上开二项专利的专利权范围。
 东芝公司请求智财法院禁止侵权NAND闪存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要求力晶科技、力积电子、智旺科技和瑄誉科技对损害进行赔偿。
 智财法院表示,本件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及损害赔偿金额部分,仍需进一步调查及审理,因此日前先做出中间判决。(2015.11)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1118/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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