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商SUPERDRY商标侵权案 SUPERFLY败诉

S151114Y2 2015年12月号
 勤美服饰行在2012年以「SUPERFLY」商标,指定使用于商品及服务分类表第25类之「衬衫、T恤、衣服」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请注册获准,但经产销SUPERDRY服饰的英商DKH零售有限公司发现后提起商标异议,经智慧局审查后,作成异议不成立之处分。英商DKH公司不服提起诉愿,但经诉愿决定驳回,DKH公司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DKH公司指出,该公司于1985年在英国创立,长期经营个人服饰及相关商品,而「SUPERDRY」商标创用于2003年,至今已逾10年,2005年即在台湾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6年获准注册,又SUPERDRY产品一向以集结英、美、日的制作元素风靡全球,并吸引广大群众喜爱,除在英国有近百家店面外,已在全球逾40个国家设有销售据点,更透过网络购物营销至101 个国家,是国际知名品牌。
 DKH公司主张,勤美服饰行注册的「SUPERFLY」商标,明显是仿袭该公司「SUPERDRY」商标,两者都是8个英文字母组成,皆以「SUPER」起首、以「Y」结尾,整体外观和读音皆相近,易令消费者混淆,侵犯该公司「SUPERDRY」商标权,请求撤销「SUPERFLY」商标注册。
 智财法院判决指出,将二商标图样相较,均有相同的前缀「SUPER」及字尾「Y」,只有中间「FL」、「DR」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确容易混淆;SUPERDRY经销商于2010年到2012年在台湾媒体上宣传、在捷运车厢打广告,且比较早注册商标,属消费者较熟悉的商标,法院据此认定「SUPERFLY」侵害「SUPERDRY」商标权,判决智慧局应撤销「SUPERFLY」商标。本案可上诉。(2015.11)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1114/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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