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Crocodile」商标权 亚鳄公司判赔229万元

S151113Y2 2015年12月号
 新加坡商鳄鱼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控告亚鳄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双方商标授权契约终止后,仍将该公司之商标再授权予国内其他服装代工厂,生产劣质鳄鱼牌服饰并低价贩卖。智财法院审理后,认定亚鳄公司违约,侵犯鳄鱼公司之商标权,判决亚鳄公司及负责人连带赔偿229万元。
 鳄鱼公司主张,「鳄鱼图形」及「Crocodile」等系列商标为该公司于1947年起即创用,表彰使用于男女服装及服饰配件、鞋子、寝具等日常生活用品,除在世界多国取得商标注册外,自1963年起陆续于台湾取得注册,并已为著名商标。该公司于1998年6月与亚鳄公司签订商标授权契约,授权亚鳄公司在台湾生产和销售鳄鱼牌服饰。1999年7月双方契约到期终止后,亚鳄公司竟佯称仍获该公司授权,另找服装代工厂生产鳄鱼牌服饰并在台销售。2009年该公司发现大量标示「Crocodile」商标之劣质服饰产品流通于市场,为维护商誉及在台湾被授权厂商之合法权益,因而控告亚鳄公司违约及侵害商标权。
 亚鳄公司辩称,该批鳄鱼牌服饰是1999年契约到期后的库存品,当时鳄鱼公司允许亚鳄公司清空库存,且验过服装质量,不是劣质品;亚鳄公司早于2000年3月底前即已出清存货,鳄鱼公司却迟至2014年才提起诉讼,关于侵权部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已逾2年时效,亚鳄公司得拒绝给付。
 智财法院审理后,认定亚鳄公司将「Crocodile」等商标再授权予服装代工厂之行为,已违反双方授权契约第19.3条之禁止再授权条款。亚鳄公司已逾越鳄鱼公司之授权范围,显已侵害鳄鱼公司之商标权。因此,判决亚鳄公司及负责人连带赔偿229万元,可上诉。(2015.11)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1113/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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