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修正劳动基准法 竞业禁止条款最长不得逾2年
S151128Y4・S151128Y9 2015年12月号
立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确竞业禁止、调动、必要服务年限及童工等规范,充分保障劳工权益。其中,增订第9条之1条文,明订雇主与劳工约定「离职后竞业禁止」,应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2)劳工须担任之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营业秘密;(3)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不得逾合理范围;(4)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且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规定中任何一项规定,其与劳工所约定之条款无效;另明订合理有效竞业禁止条款,最长竞业禁止期间不得逾2年,凡超过2年者,缩短为2年。(2015.11)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51128/A4
劳动部新闻稿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