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N次贴」商标权 智财法院判赔29万元

S151204Y2 2016年1月号
 聚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文品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冒用其「N次贴」商标,使用在文品国际的探险活宝便利贴商品,并在全台7-11门市贩卖。智财法院认定文品国际侵害「N次贴」商标权,有损聚和国际之商誉,判赔29万元,并登报道歉。
 聚和国际指出,聚和国际于2014年1月与LINE公司合作生产「站立式N次贴」,并于全家便利商店贩卖。同年4月,文品国际生产的探险活宝便利贴也在7-11超商上市,产品上有「N次贴」字样,造成该公司的LINE人物便利贴的销售量急速下滑,至同年6至8月间总计遭经销商退货10万余件,损失494万余元。此外,文品国际的便利贴产品质量低劣,亦造成消费者对聚和国际的产品产生不良印象,有损该公司之商誉。
 文品国际则反驳,文品国际与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ADVENTURE TIME」(即探险活宝)许可协议,以生产制造探险活宝外围商品。探险活宝便利贴在设计过程中,美编人员认为「N次贴」为一般性商品的描述用语,因而将「N次贴」使用于该商品上;况且,「探险活宝」商标之著名程度远高于「N次贴」商标,不需故意冒用。此外,2014年4 月18日接获聚和国际的存证信函后,随即通知经销商配合下架,并无侵害「N次贴」商标权。
 法院审理指出,聚和国际成立于1975年,为亚洲最大之自黏性便条纸生产厂商,其所开发并使用「N次贴」商标之自黏性便条纸等商品,在台湾及世界各国广泛营销。自1992年起陆续取得台湾商标注册外,屡获国家发明奖、台湾精品奖、产业科技发展奖等殊荣,所开发之「N次贴」纸品销售额仅次于美国3M公司,在全球市场占第二位,并已成为著名商标。
 判决书亦指出,两公司的产品均在便利商店的通路贩卖,且聚和国际的产品上市时间早于文品国际的产品约3个月,文品国际之行为纵然不是故意也有过失。法院亦参考聚和国际提出之测试比较报告、测试过程影片,以及当庭将两公司的产品黏贴比较后,认为文品国际的产品其质量确实明显劣于聚和国际,判决文品国际侵害商标权并有损聚和国际之商誉。(2015.12)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51204/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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