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创条例三读 员工分红、智财权入股可缓课税
S151216Y9 2016年1月号
由于人才与技术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本,有鉴于近年台湾人才外流严重及技术能量不足,立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修正案」,增订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缓课税等条款,可望提升台湾产业竞争力。本次修正重点包括:
一、员工奖酬股票延缓课税:为协助企业留住优秀人才,此次产创条例增订第19条之1,公司员工取得奖酬股票得缓缴所得税5年,包括员工酬劳股票、员工现金增资认股、库藏股、认股权凭证、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等主要奖酬股票类型均在适用范围。
为让公司运用员工奖酬工具更有弹性,工业局表示,考虑实务上公司员工有母子公司间轮调情形,以及公司发展新兴事业或海外成立子公司扩展业务需求,适用对象除本身公司外,扩及符合一定条件从属公司员工,但排除公司兼任经理人职务的董事长及董监事,同时设有每人每年500万元限额等规定,以引导公司有效运用留才工具。
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延缓课税:为促进创新研发成果流通及应用,产创条例这次增订第12条之1,个人或公司自行研发所有之知识产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或授权给上市柜或兴柜公司自行使用,取得的股票得缓缴所得税5年。
工业局指出,若让与或授权的对象为非属上市柜或兴柜公司,则可比照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之1规定,至股票实际转让时申报课征所得税。
另公司取得之知识产权有收益时,可就研发成本加倍减除及研究发展投资抵减租税优惠择一适用,以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
三、延长公司研发投资抵减年限:针对现行第10条研发支出投资抵减规定,考虑新创事业初期于研发新产品期间尚未量产并无营业获利,另公司也有研发期间较长且投入金额较多情形,其研发支出无法于当年度抵减。
因此配合产业实务需要作修正,公司研发支出可就抵减率15%,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或以抵减年限延长至3年,但抵减率调降至10%,两者择一适用,提供弹性作法来强化业者投入创新研发诱因,引导公司持续投入研发活动。
工业局表示,本次修法对台湾产业在吸引人才与提升技术能量方面均有所帮助,经济部亦将着手拟订相关子办法,以利后续公司申请适用新的规定。(2015.12)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51216/A2
联合报20151216/A2
经济部实时新闻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