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法三读 病历列敏感个资不得搜集

S151216Y9 2016年1月号
 立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条文明定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的个人资料,视为敏感性个资范围,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范围内,且事前或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当事人自行公开等情况,不受此限。另外,未来的罚则提高到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以加强对个资的保护。
 此次修法将病历也纳入敏感个资,另亦将「非意图营利」而违反敏感性个资相关规定「除罪化」,但并非不罚,而是以民事损害赔偿为主。(2015.12)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51216/A10
中时电子报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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