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肌精」注册立体商标案 智慧局败诉定谳

S160123Y2 2016年2月号
 在台销售成绩亮眼的日系保养品「雪肌精」,日商高丝股份有限公司想将该商品的蓝白瓶身以「雪肌精(3D MARK)」注册为商标,却遭智慧局审定不准注册,高丝公司不服,提起诉愿亦遭驳回,高丝公司仍不服,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智财法院判决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并命智慧局应依本判决之法律见解另为处分,智慧局不服,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智慧局败诉定谳。
 高丝公司指出,根据市场调查,雪肌精的蓝白瓶身辨识度高,且在台5年之销售成绩多达百万瓶、年销售逾新台币3亿元,可证明「雪肌精(3D MARK)」商标具有后天识别性,且在日本、中国、韩国、香港及新加坡都获准注册,不料却在台湾踢铁板,因而打官司。
 智慧局则认定,雪肌精的瓶身是业界经常使用的包装容器形状及颜色,不具有识别性,且商标有属地性,各地国情法制、审查基准互异,且各国有关商标注册之立法例,亦不尽相同,因此拒绝高丝公司注册。
 智财法院认为,雪肌精的瓶身设计具先天识别性及后天识别性,判决高丝公司胜诉,智慧局败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雪肌精的瓶身设计与业界常用设计类似,难以认定有能与其他商品区别的识别性,不过经长期与广泛地使用,商品大量广告、销售以及数量甚多的媒体报导等证据,已取得后天识别性,智慧局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全案定谳。(2016.01)

资料来源:
中央社20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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