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荣宏等32名词曲创作人提告 点将家擅自重制歌曲 侵害著作权判赔259万元

S160115Y3 2016年2月号
 歌手洪荣宏等32名词曲创作人集体控告点将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重制他们的98首歌曲于其生产的三款计算机伴唱机并对外公开散布,侵害他们的重制权及散布权,要求赔偿。智财法院审理认定,其中23首歌曲侵害著作权,判点将家公司赔259万余元。
 月球唱片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歌手洪荣宏等32人提告指出,1995年该公司与点将家公司签署音乐著作权许可协议书,其中规定98首歌仅能「限使用一次」,后来点将家公司改由陈景辉当老板,却继续将这98首歌曲收录在其所生产的三款计算机伴唱机,显然逾越授权范围。
 月球唱片厂公司主张,被侵权的歌曲包括洪荣宏的「风风雨雨这多年」等歌曲,因为点将家公司与陈姓老板将这歌重制于三款计算机伴唱机中,等于侵权三次,要求每首歌赔偿30万元。
 点将家公司辩称,1995年合约的约定文字「限使用一次」或「重制一次」,其真意应为将音乐制作为MIDI档案(即一次性之改作),亦即为「制作为一版本」之意。该MIDI档案应为「衍生著作」,属于著作权法第6 条第1 项规定的独立之著作,原音乐著作财产权人无权干涉点将家公司如何使用。
 点将家公司主张,卡巧(DCC-449PRO)、黑将军(DCC-320G)二款计算机伴唱机分别在2007年和2010年停产、停售,此时求偿已逾民法规定的2年追诉求偿期,该公司不用赔偿。此外,98首歌曲中的22首早已从星光(SingGo-Kala)机种的计算机伴唱机中删除,不构成侵权。
 智财法院审理认为,点将家公司没有洪荣宏的「风风雨雨这多年」等11首歌的授权证明,另12首歌只有台湾区视听录音同业公会的同意书,不能作为已付费的授权证明,判决点将家公司要赔偿这23首歌的词曲创作人共259万余元。(2016.01)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60115/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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