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加租税协议 2016年1月起生效

S160116Y8・S160116Z8 2016年2月号
 财政部新闻稿表示,我国已与加拿大完成异地签署「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议(简称台加租税协议)」。该协议将在两国各自完成国内法定程序并以书面相互通知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台加租税协议主要是由所得来源国针对另一方缔约国的居住者(包含人民和企业)的各类所得采取减免税负的措施,藉此消除重复课税。此外,和一般国际租税协议相同,此协议也提供两国居住者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协议的适用对象不仅及于符合各自税法规定的居住者,也包括同时符合双方税法的居住者(双重居住者),例如:加拿大侨民。双重居住者适用于「破除僵局原则」,可依此原则决定居住者的身分,并只在居住地(台湾或加拿大)就来源所得课税,并于所得来源国适用此协定的利益。
 台加租税协议具体的所得税减免措施,包含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和财产交易所得等面向。一方的企业于另一方从事营业行为,且未构成「常设机构」者,其营业利润就可免税。
 台加租税协议为我国与北美洲国家所签署第一个全面性租税协议,深具指标性意义与示范作用,并有助我国进一步深化台加双边实质关系。(2016.01)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60116/A5
财政部新闻稿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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