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铁取名「香奈儿」 智财法院判改名赔300万元

S160203Y2 2016年3月号
 台中市一家摩铁不但取名香奈儿,就连寝具和房内备品都有类似字样,而英文名称乍看就跟香奈儿公司的商标一模一样,唯一差别就是多了一个字母「N」,因此被香奈儿公司跨海提告。智财法院认定,影响「香奈儿」等商标于消费者间的时尚、精品、贵气等品牌形象而侵害香奈儿公司的信誉,判摩铁业者不得再用「香奈儿、香奈尔或CHANEL」等相似名称,且须将判决主文登报,并赔300万元。
 判决指出,瑞士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及法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所属的「香奈儿集团」是世界知名的香水、化妆品、服饰等商品的产销公司,自1960年起陆续在台湾取得「CHANEL」及「香奈儿」等商标权。2002年8月间,纪姓业者等人合伙在台中市开设香奈儿休闲旅馆(2015年1月15日已更名),连招牌、广告传单、域名及寝具、房内备品等都使用相同于「香奈儿」或近似「CHANEL」之字样。香奈儿公司认为此举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亦已减损其「香奈儿」等商标的识别性及信誉,求偿400万元,并要求旅馆业者不能再使用近似名称。
 摩铁香奈儿辩称,他们公司是以经营汽车旅馆为业,营业收入是以客户住宿或休息费用为主,虽曾使用香奈儿作为商号、公司名称,但未以此名义销售任何商品,现也更名为香馜儿,也无再使用有香奈儿公司商标的商品,况且香奈儿公司主要以精品、服饰品等销售为主,在台并未经营旅馆业,两者的相关消费者有明显区隔性,不致混淆误认。
 智财法院法官认定,摩铁业者把香奈儿作为商标使用,攀附香奈儿公司的「香奈儿」与「CHANEL」著名商标商誉,且其住宿服务与香奈儿公司的精品形象大相径庭,将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减损「香奈儿」等商标的识别性或信誉,判应连带给付香奈儿公司财产及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合计为300万元,可上诉。(2016.02)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60203/B3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