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号未于限期内变更 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其商业登记

S160419Y9・S160407Y9 2016年5月号
 为保护商标权,立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三读通过「商业登记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未来当商业名称经法院判决确定不得使用,商业于判决确定后6个月内尚未办妥商业名称变更登记,所在地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其商业登记。
 过去曾有人拿著名商标作为店名,即使商标权人上法院打赢官司,法院判决也要求不可以使用,但若该商家不改商号,因没有法律依据,商标权人也没辄。
 另外,现行规定,同一县市不能有第2家同名店家,为解决县市合并或门牌区域调整衍生的同名店家问题,此次修法明订,将原先已合法登记的店家,因行政区域调整而导致与其他店家同名的情况,认定这类商家可并存,以保护其既有权利。(2016.04)

资料来源:
中央社20160419
自由新闻网20160419
工商时报20160407/A16
经济日报20160407/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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