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捷安特电动自行车 业者判赔219万元

S160610Y1 2016年7月号
 泰胜开发企业有限公司制造并委由威胜营销企业有限公司贩卖的产品「TSV16 摩卡MOCA电动自行车」遭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控告侵害其所取得之第D133389号设计专利。智财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应赔偿捷安特公司219万余元,不得再制造、贩卖摩卡电动自行车,并必须销毁摩卡电动自行车半成品及成品。
 泰胜公司和威胜公司主张,曾委托专利事务所鉴定,判断该产品未落入第D133389号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范围。此外,该设计专利不具新颖性;摩卡电动自行车是依照泰胜公司所取得之第D159447号设计专利而制造,委由威胜公司于市场营销、贩卖,为专利权之正当行使,并无侵权。
 智财法院判决书指出,摩卡电动自行车与第D133389号设计专利于「后端部具有一呈弯弧状的座管,及一呈倒U形且衔接在该座管一侧的后叉架」、「踩踏部侧面(车架侧面中央)呈一横斜棱线装饰」、「踩踏部上方表面中央具有X 字形沟槽纹饰」、「座垫及置物箱呈悬浮于车架后端部上方」及「驱动组件之外壳呈水滴形」等处均高度近似。以消费者选购商品之观点,经整体比对并综合判断两者视觉外观时,即有使消费者误认为同款型电动自行车,而产生混淆之视觉印象,认定摩卡电动自行车的整体外观与第D133389号设计专利近似,该产品已落入第D133389号设计专利之专利权范围。
 此外,将摩卡电动自行车、第D159447号设计专利及第D133389号设计专利三者比较,摩卡电动自行车的整体外观较相近于第D133389号设计专利而非第D159447号设计专利,泰胜公司和威胜公司之主张不以采信。(2016.06)

资料来源:
TVBS新闻20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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