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CAMPER商标权 台湾鞋商判赔667万元定谳

S160615Y2・S160615Y4 2016年7月号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控告台湾亚锜国际有限公司所制造、贩卖的鞋子抄袭「CAMPER」鞋款之设计并侵害商标权,日前最高法院维持智财法院见解,认为其中一款休闲鞋侵权,判决亚锜公司需赔偿肯波公司667万2千元。
 肯波公司主张,该公司创立于公元1877年,为世界知名之皮件、靴鞋制造商,其所拥有「CAMPER」商标之靴鞋、皮件相关商品,广为消费者普遍认知,「CAMPER」商标并经智慧局认定为著名商标,亚锜公司的一款休闲鞋侵害该公司商标权。此外,肯波公司的产品在我国市场竞争上有高度独特性,拥有一定经济利益,亚锜公司另有4款鞋高度抄袭「CAMPER」鞋款之外观设计,认为亚锜公司积极攀附肯波公司之知名「CAMPER」商品、榨取其努力成果,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诉请禁止亚锜公司制造、贩卖相关鞋子商品。
 亚锜公司对此辩称,制鞋业的运作是跟随消费流行趋势,肯波公司所指控的4款鞋,都是当季的消费流行,多家业者也有类似鞋款。何况自家商品多数鞋款皆标明「MONTOYA」字样,难使消费者误以为「CAMPER」与「MONTOYA」的鞋款是同一来源。
 智财法院二审判决指出,亚锜公司对于侵害肯波公司商标权部分之损害赔偿为667万2千元并不争执,判决亚锜公司应如数赔偿。此外,「商品外观几近相同」与「高度抄袭外观设计」是两回事,肯波公司应证明亚锜公司确有高度抄袭「CAMPER」鞋款之外观设计、不当榨取其努力成果而不符商业竞争伦理,不能只以两品牌鞋款外观设计近似,即指控亚锜公司有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MONTOYA」的4款鞋外观设计虽近似「CAMPER」,但并无证据证明有使消费者误以为两者属同一来源、同系列商品或关系企业,而影响肯波公司市场上之竞争地位;亚锜公司并无违反公平交易法。
 因此,最高法院维持智财法院见解,驳回肯波公司之上诉,判决亚锜公司需赔偿肯波公司667万2千元,全案定谳。(2016.06)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20160615/ A20
自由时报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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