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租税协议生效 2017年1月起适用

S160616Y8・S160616Z8 2016年7月号
 财政部表示,台日租税协议已于2016年6月13日生效,为台湾与东北亚国家签署的第1个全面性租税协议,也是台湾的第30个租税协议,可促进台日双方相互投资、紧密两国经贸关系,并深化双方技术合作及文化交流。各项租税减免优惠,台湾将于2017年1月1日起适用,日本则于2017年4月1日起适用。
 台日租税协议适用对象符合我国或日本各自税法规定的居住者,适用范围为所得税。而主要减免税措施,在营业利润部分,我国或日本企业于对方国家从事营业未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税。常设机构(以下简称PE)包括:(一)固定PE:例如管理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二)工程PE:工程存续期间超过6个月。(三)服务PE:提供服务天数于任何12个月期间合计超过183天。(四)代理人PE:代表我国或日本企业之人,有权以该企业名义在对方国家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权力。但在对方国家设立之固定营业场所,例如发货仓库仅从事该企业货物之储存、展示或运送、专为该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搜集信息等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活动者,不视为常设机构。
 至于在投资所得部分,则是股利、利息及权利金,税率均降为上限10%;财产交易所得部分,股份交易所得也为免税。
 财政部新闻稿指出,台日租税协议生效后,不只对日商来台投资极具吸引力,另台日租税协议是平等互惠适用于双方居住者,因此台商在日本从事类似营运模式,亦可在日本享受类似减免税利益。(2016.06)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60616/C3
财政部新闻稿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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