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三读 没收及保全扣押新制完备上路
S160527Y9 2016年7月号
立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没收、保全扣押)部分条文修正案」,并自2016年7月1日施行,增订「没收特别程序」专编,就刑事案件没收第三人财产及单独声请宣告没收,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包括:明定检察官于起诉时或审理中,皆得向法院声请没收第三人财产、因程序需费过巨致不符诉讼经济时,经检察官同意后,法院得免予没收第三人财产、不论法院认定应没收或不应没收第三人财产,皆应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对于没收判决则可单独提起上诉而不及于本案判决。
案件于侦查、审理中,如未能实时保全扣押相关犯罪所得,待判决确定后,被告恐已脱产或花用殆尽,致使无从执行,而无法达到剥夺犯罪所得之目的。为确保判决确定后没收之执行,此次修法也增订保全追征之扣押配套规定,并明定扣押标的为债权等情形时之扣押方法及具有禁止处分之效力;扣押原则采法官保留,应声请法院为扣押裁定,但为利司法实务之运作,例外就证据、附随于搜索之扣押、经扣押标的权利人同意及情况急迫等情形,可不必声请法院为扣押裁定。
还有,扣押财产有减低价值、保管需费过巨等情形时,检察官于侦查中得变价之;另权衡扣押目的及比例原则,增订以担保金替代扣押。
此外,为因应侦查中强制处分声请案件之审查,此次亦修正增订法院组织法第14条之1,规定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分设刑事强制处分庭,办理侦查中强制处分声请案件之审核。
刑法于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没收」新制规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0条之3规定,本次刑法修正条文,自2016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关于没收、追征、追缴、抵偿的规定,不再适用。因此,因应刑法新制规定,行政院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商标法」第98条、第111条修正草案,商标侵权物品仍维持现行绝对义务没收之特别规定,仅酌作文字修正,并配合刑法新制没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施行。(2016.05)
资料来源:
法务部新闻稿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