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广告侵权益 幸福空间公司胜诉

S160819Y2・S160819Y4 2016年9月号
 幸福空间有限公司所拥有之「幸福空间」商标,在2007年正式注册商标,且经智慧局于2014年认定为著名商标。该公司在2011年发现,使用Google搜索引擎以「幸福空间」为关键词查找,所呈现的首页没有该公司官网,反而被购买「关键词广告」的其他公司占据。幸福空间公司认为Google(美商科高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于是两度寄发存证信函,请求Google移除「幸福空间」关键词及相关广告链接,Google不予置理,因此向智财法院提出告诉。
 智财法院二审判决指出,Google将「幸福空间」中文字,透过转销售广告商出售予幸福空间公司之竞争同业禾○公司等广告主作为关键词广告,并将「幸福空间」列入关键词建议书建议广告主购买,企图误导搜寻「幸福空间」之消费者连结至竞争同业之网站。然而,该等广告主网站之网页内容并未使用「幸福空间」商标,如有使用相关文字亦均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且均有标明其公司名称等可识别之标示,相关消费者并不会混淆误认,难以认定Google有违反商标法之行为。
 另一方面,广告主禾○公司等室内设计业者,购买「幸福空间」关键词广告,显然是利用「幸福空间」商标之知名度,导引幸福空间公司之潜在客户进入广告主网站观览,以增加广告主之交易机会。Google与禾○公司等广告主以关键词广告方式,攀附「幸福空间」著名商标之行为,有使幸福空间公司丧失与潜在客户交易之虞,已构成修法前公平交易法第24条(现行第25条)之不公平竞争行为。但是,幸福空间公司并未能证明其损害额,仅得以Google贩卖「幸福空间」关键词广告所收之广告费计算损害额,判决Google应赔偿3倍金额,共67,146元;Google不得以「幸福空间」商标作为关键词广告。
 Google不服二审之结果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则维持原审之判决,驳回Google上诉。(2016.08)

资料来源:
中时电子报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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