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行李箱RIMOWA告抄袭 智财法院判台商败诉
S160927Y4 2016年10月号
德国知名行李箱制造商里莫华有限公司(RIMOWA GmbH),认为国内加贺精品行、联莹国际有限公司、育丞国际有限公司、冶亮实业有限公司、沅大国际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嫌抄袭该公司自1950年即采用的「百褶设计」,除求偿100万元并要求加贺精品行等5家公司禁用「百褶设计」,智财法院审结后全额判赔,5家公司也不得贩卖相同或近似「百褶设计」之各式行李箱商品。
里莫华公司表示,该公司于1898年成立于德国,「百褶设计」则是参考早期Lufthansa and Junkers 飞机之金属表皮设计而来,设计理念系在表彰其为适合航空旅行之行李箱。又该公司在其产销之行李箱商品上采用「百褶设计」,早已成为相关业者及消费者所熟知及识别来源之依据,系具有强烈识别性之行李箱商品表征。且该公司自2010年起即在台湾投入巨额之广告费用营销其所有「百褶设计」之行李箱商品,并为知名杂志所报导。
里莫华公司认为,台湾的加贺精品行等5家公司制造贩卖的「Eason」、「LEADMING」等品牌行李箱,行李箱上有宽约1吋相互平行的长沟槽设计,沟槽间以折纹彼此区隔等高度近似RIMOWA「百褶设计」商品表征,遂依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向智财法院提告。
加贺精品行等公司则反驳表示,里莫华公司并非自品牌创立之初即使用单一百褶设计至今,虽于1950年开始使用沟槽式行李箱,但其外型已不断变更,早已并非皆属RIMOWA所陈称之百褶设计。又该等公司也认为,这些侵权商品都是全新设计,其创意突显于沟槽宽度、折纹反光及包角等,已逸脱RIMOWA之单纯百褶,故非仿冒品且足供消费者辨识,不致影响交易秩序。
智财法院审酌认为,里莫华公司在台以百褶设计做为广告主轴,并设立旗舰店、分店,业绩从2003年的74万2850元,迅速飙升至2013年的7亿1270万2400元。此外,这款「百褶设计」行李箱也深受名人喜爱,足认RIMOWA行李箱外观「百褶设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之功能,且为著名表征,加贺精品行等公司贩卖的行李箱外观已为近似之使用,依违反公平法规定,判决加贺精品行等5家公司应停止贩卖近似「百褶设计」之各式行李箱商品,并应赔偿里莫华公司100万元。本案尚可上诉。(2016.09)
资料来源:
中时电子报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