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O」商标战 阿里山精品公司败诉

S161102Y2 2016年12月号
 阿里山精品国际有限公司2014年以著名的电影名称「KANO」注册商标获准,嘉义大学得知后提出异议,商标因此被撤,阿里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智慧财产法院认为,两者商标图样近似程度极高,且嘉义大学的「KANO」商标申请并获准在先,具相当之识别性,阿里山公司使用相同之商标在后,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判决阿里山公司败诉。
 判决指出,阿里山公司于2014年以「KANO」商标向智能财产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木制容器、木制箱、桧木家具」等木制成品类别获准,嘉义大学发现后提出异议,智慧局审查后撤销注册,阿里山公司不服,提起诉愿,亦被驳回,阿里山公司仍不服,遂向智财法院提诉并主张,他们的类别是「制成品」,而嘉义大学的「KANO」商标类别是「未经加工之木材」,两者消费族群及交易范围不同,应无产生混淆误认之可能,请求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嘉义大学主张,KANO是学校前身嘉义农林学校简称「嘉农」之日语拼音,是独创性商标,嘉大也有将商标授权给活动等使用,遍及食、衣、住、行,多角化经营广泛,加上有校友捐赠现金,在嘉义市中山路设立象征「KANO精神」雕像,阿里山公司也在嘉义市,不可能不知此一印有「KANO」商标雕像之存在,因此,阿里山公司称不知此一商标存在显无理由。
 智财法院认为,两者商标图样均由单纯未经设计且排序相同之四个外文字母横书组成,其外文字体及形态如出一辙,不论外观、观念、读音及使用类别都近似,且KANO是「嘉农」日语读音,外文并无此字义,也与该商标指定使用之未加工木材或木材制成商品并无关联,消费者会将其视为指示及区辨商品来源之标识,具相当之识别性,嘉大申请获准又在先,应予以较大保护,加上有多角化经营,此外,阿里山公司在「KANO」商标已具相当知名度后,才以相同之商标申请注册,并非善意,判决败诉,全案可上诉。(2016.11)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61102/A12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