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纠纷 京都同仁堂公司败诉

S161222Y2 2017年1月号
 乐氏同仁堂以出品宫廷用药闻名,近年来与厂商京都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爆发商标授权纠纷,乐氏同仁堂第14代代表人乐觉心提告求偿。一审智财法院判决乐觉心败诉,但二审大逆转,京都同仁堂公司应赔偿126万余元,不得使用「乐氏同仁」及「乐家老铺」商标,并应除去其于网页、文宣、刊物、广告物及商品上标示之「乐氏同仁」、「乐家老铺」商标。
 京都同仁堂公司与其他众多厂商同为「乐氏同仁」、「乐家老铺」商标授权厂商之一,但双方合作关系于2011年间生变。乐觉心指京都同仁堂公司未依「乐氏同仁堂相关事业联盟」会议约定,应先提供商品提报单,经审核通过并缴交授权金,才可使用商标,却仍以「乐氏同仁」、「乐家老铺」商标用于「山芙蓉青春唤颜霜」等17项商品。因此,于2011年12月14日以寄发存证信函及同年12月22日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声明终止商标授权,京都同仁堂公司却不予理会,已侵害其商标权。
 二审智财法院认为,双方间之授权关系已于2011年12月14日合法终止。但是,考虑京都同仁堂公司已陆续更换商品包装及商标,以及参考过往历年支付之商标授权金,判决京都同仁堂公司须赔偿126万余元,仍可上诉。(2016.12)

资料来源:
苹果日报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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