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蚊我」商标具识别性 业者侵权遭判刑

S170121Y2 2017年2月号
 新铼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起在电视购物及网络商城等购物平台上,以「『新铼家居』别蚊我—无线灭蚊神器」做为商品标题贩卖灭蚊器。拥有「别蚊我」商标的台湾优生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以为灭蚊器是优生公司所生产贩卖的商品,经优生公司诉由新北地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新北地院日前依侵害商标权,判决新铼公司詹姓负责人有期徒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
 优生公司主张,「别蚊我」商标以「蚊」替换「吻」,为独创性标识,属识别性极强之商标,此商标虽用于防蚊贴片、防蚊虫咬药剂等商品,但因新铼公司的灭蚊器也属类似商品,2016年5月发现后,即要求新铼公司及购物平台停止使用近似「别蚊我」之商标。
 新铼公司詹姓负责人辩称,该公司贩卖的商品是灭蚊器,而「别蚊我」商标指定使用之商品并不包含灭蚊器;新铼公司贩卖商品均使用自己的商标,其商品标题中「别蚊我(即「蚊子不要咬我」之意)」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仅在说明、形容该商品之功能性,此为善意使用。
 判决书指出,「别蚊我」商标于2012、2013年注册之后,经优生公司多年来推广使用于草本驱蚊喷雾等商品上,支出数百万元广告费用,并聘请知名人士担任代言人,除具有先天之识别性外,已广为消费者所普遍认知。
 然而,新铼公司在购物平台推销灭蚊器时,以「别蚊我」为商品标题,位置显著,文字前后均留适当间隔或标点符号,使「别蚊我」未与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是商标,有攀附「别蚊我」商标的高知名度之虞,判决新铼公司詹姓负责人有期徒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2017.01)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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