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网站侵害著作权 判赔30万元

S170824Y3 2017年9月号
 知名艺术家刘国松于2011年间与全球华人艺术网有限公司签订同意书,授权全球华人代理销售其著作,但于2016年间发函终止同意书,全球华人仍继续使用其著作,因而提起求偿。
 刘国松主张,全球华人藉2011年办理百大艺术家选拔机会,诈欺其签署同意书,且未经授权,擅自重制、改作、散布、公开传输其著作;全球华人主张,同意书上并无任何「百大艺术家选拔」的字眼,且将刘国松之作品刊登于网站上、使用于营销活动中,刘国松明知此事还配合提供作品,显见其同意且了解同意书之内容。
 智慧财产法院依同意书认定,刘国松确有委托全球华人代理销售著作并授予著作权,且刘国松无法证明全球华人有任何诈欺或胁迫之行为。但于2016年间,刘国松已发函终止同意书,全球华人在收到存证信函后,已无权使用其著作,但全球华人仍持续使用,因而判全球华人及其负责人应连带给付刘国松新台币30万元,同时要求将判决主文等登报,另将刘国松之所有著作,自全球华人艺术网、台湾百年艺术家传记电子书网站中删除、台湾百大水墨画家APP下架,全案可上诉。(2017.08)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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