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S180418Y1・S180418Y2 2018年5月号
 立法院因应「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议」(Th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知识产权相关章节之规定,于2018年4月18日初审通过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专利法部分,配合落实药事法修正导入专利连结制度之执行,配套明定新药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之依据,以及学名药药品许可申请人提起确认诉讼之依据。
 商标法部分,删除原条文「明知」之文字,刑事处罚回归以故意为要件之原则,民事侵权责任,则以故意及过失为主观归责条件,将商标侵权刑事处罚范围提前至制作仿冒标签或包装阶段。
 著作权法部分,配合职权起诉制度调整非告诉乃论罪范围,鉴于现今盗版形式已不限于拷贝光盘,草案删除「重制于光盘」等文字,盗版物无论是光盘、USB、行动硬盘、上网传输等样态,只要非免费提供、百分之百拷贝、权利人受损逾百万元,全都纳入非告诉乃论之规范。(2018.04)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80418
中央社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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