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BEING」商标权 网购服饰业者判赔80万元

S180420Y2 2018年5月号
 统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指控沅素股份有限公司以「BEING」为商标,在网络贩卖瑜珈服饰,侵害其商标权,提告求偿,智慧财产法院认定沅素侵权,判沅素及公司王姓负责人须赔偿新台币80万元,可上诉。
 统一主张,2008年已注册「BEING」商标权,并指定使用于衣服、泳装等商品;另外,也以BEING为商标或以BEING再添加英文为商标向智慧局申请使用于其他商品类别。因此,「BEING」商标已累积相当高之知名度,为业界所熟知之营销品牌。
 2017年4月间,发现沅素使用「BEING」商标,寄发存证信函要求停止使用,对方却置之不理,于2017年5月,公司在网络上购买沅素两件服饰,发现衣服吊牌与包装等,均使用「BEING」商标,认为沅素侵权,提告求偿1500倍 金额共334万8千元。
 沅素表示,统一之「BEING」商标仅「E」跟「G」经过设计,由左向右横写组成,但公司使用的「BEING」是经设计的手结图样,由上而下排列,且从未单独将「BEING」字呈现于网页或商品上,两商标虽都有「BEING」字,但图样外观、排列方式、字形、意念等都有差异,「BEING」只是用来描述瑜珈的精神本质,消费者应不至于混淆。
 法院判决,统一「BEING」商标的「E」字母虽短少一节,但视觉上仍是「BEING」,加上「BEING」为既有英文字汇,沅素的手结图样也无法发音,「BEING」成为识别两商标主要依据,沅素以此图样营销,做为商标用途明确,认定沅素侵权,但考虑统一无法举证侵权商品超过1500件,加上统一「BEING」商品仅提供给会员,并非对大众营销,市场上流通性低,法官认为1500倍的赔偿倍数过高,应以450倍以下400倍以上为宜,认定赔偿80万元为合理金额。(2018.04)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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