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S180517Y1 2018年6月号

 为配合国家经济法规松绑,因应国际规范调整及完备审查实务作业,智慧局经广纳各界意见后,拟具「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 增订申请案主张国际优先权期限之复权规定,申请人就相同创作,非因故意,未于第一次依法申请专利之日后12个月内,向我国申请专利者,而于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者,仍得主张优先权。
二、 将现行发明专利申请案初审核准审定后得申请分割之规定,扩大适用于新型及设计专利申请案,另于再审查核准审定者,亦可适用;申请分割期限由30日改为3个月。
三、 增订申请人非因故意,未于发明专利申请日后三年内申请实体审查者,得于三年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申请复权。
四、 增订专利申请案公开或专利案公告后合法使用型态,包括重制、公开传输及翻译。
五、 明定专利授权契约经登记后专利权移转者,授权契约对于受让人继续存在。
六、 明定举发人得补提举发理由或证据之期限,逾期提出即不予审酌之法律效果,并配套规定举发案件审查期间,专利权人得申请更正之限制与例外。
七、 明定新型专利得申请更正之时间点,为该新型专利有举发案件审理期间且有法定情况时、申请新型技术报告受理中及诉讼案件系属中。新型更正案之审查并改采实体审查。
八、 延长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12年改为15年。
九、 现行专利档案之申请书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或图说应永久保存,修正为具保存价值者永久保存,其余改为30年以下之分类定期保存。
十、 健全其他法制事项
十一、 明定新旧法律过渡适用规定
(2018.05)

资料来源:
智慧局公布栏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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