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琳迪昂」商标不得注册 智财法院判眼镜业者败诉

S180530Y2 2018年6月号

 高雄眼镜业者创宝发展有限公司将西洋天后席琳迪翁(Celine Dion)的英文名字注册商标,因超过5年,席琳迪翁没法撤销;2015年间,创宝公司又以「席琳迪昂」申请商标,参加人席琳迪翁再提出异议,智慧局审查后撤销注册,创宝公司不服,提出诉愿,被经济部驳回后再提行政诉讼。智慧财产法院判定,以「席琳迪昂」作为商标,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商标商品与席琳迪翁有关,判创宝公司败诉。
 创宝公司主张很少人使用「席琳迪昂」当作参加人「Celine Dion」的中文译名,不宜无限放大「Celine Dion」中文译名的近似程度;而且美国人也有许多人名字叫席琳迪翁(Celine Dion),加上「CELINE DION」的英文商标已被他们注册,并授权给参加人使用,参加人不应再以「席琳迪昂」为其中文译名为由,声明异议。
 合议庭认为,在「席琳迪昂」商标注册前,席琳迪翁早就是知名公众人物,广为我国消费者普遍认知,达著名程度,且「席琳迪翁」及「席琳迪昂」两者发音近似,对我国消费者而言并无实质差异,都会跟席琳迪翁产生联想;至于创宝公司申请注册的「CELINE DION」英文商标,因为在1999年被注册,已超过5年的申请评定期限,席琳迪翁才无法撤销,创宝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本案有利之论据。(2018.05)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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