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台大」矿泉水 业者侵害商标权

S180725Y2 2018年8月号

 佳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因使用「台大」字样贩卖矿泉水,遭国立台湾大学指控侵害商标权,一审智慧财产法院判赔新台币8万250元;佳和食品不服判决上诉,反遭查出直至2018年2月仍制造并贩卖侵权商品,二审智财法院判其败诉,赔偿金增加至15万130元,全案不得再上诉。
 台湾大学主张,以「台大」和「台大」字样于2008年向智慧局注册商标并核准通过,台湾大学为台湾地区最高学府及世界知名顶尖大学,而「台大」及「台大」为其简称,已是国内相关事业和消费者普遍认识及熟悉,但佳和食品未经其授权同意,擅自于产制及销售的矿泉水瓶身贴上「台大」纯水等字样,2016年经学校2度发函请求除去侵权商标后,仍继续贩卖,已明显侵害台湾大学之商标权。佳和食品虽称侵权矿泉水已全面停售,但一审判决后,市面上仍可买到该产品,且瓶身印制之制造日期为「2018.02.22」、保存期限为「2019.02.22」,显见至2018年2月止仍持续制造贩卖,侵害商标行为持续发生并未中断。
 佳和食品上诉指称,公司虽然前后有9个月又19日侵害商标行为,但实际无利润可言,且于使用「台大」和「台大」商标字样于矿泉水商品时,台大并未使用于同一商品,对台大并无损失,请求法院废弃一审损害赔偿之判决。
 法院判决,佳和食品侵权行为属实,且一审宣判后仍有制造贩卖之情形,侵害商标之行为期间为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共计548日,约1.5013年,按每年10万元之损害额计算,除了一审之8万250元,应再赔偿6万9880元。(2018.07)

资料来源:
联合新闻网20180725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