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过「著作权法第87条、第93条条文」修正草案

S190416Y3 2019年4月号
 智慧局发布新闻稿表示,立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著作权法第87条、第93条条文」修正草案,未来业者提供利用机顶盒或APP应用程序链接侵权网站,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责任,或科或并科最高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因应新兴科技衍生的侵权型态而加以立法规范,将有效遏止恶性重大的网络侵权问题。
 近年来部分市售的机顶盒或APP应用程序,提供民众便捷管道连结侵权网站观看非法影音内容,业者未经授权竟藉由收取月租费或卖断机顶盒的方式谋取暴利,严重损害著作财产权人或合法取得授权OTT业者的权益,进而影响台湾内容产业之发展。
 为落实台湾重视知识产权之保护,立法委员提出修正草案,增订下列三种行为视为侵害著作权,行为人除需负担民事损害赔偿外,并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责任,或科或并科最高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一、将汇集非法影音网络链接的APP应用程序(俗称追剧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台或其他网站给民众下载使用。
 二、未直接提供计算机程序,而是另以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供公众下载使用计算机程序,例如:机顶盒虽然没有内建前述的APP应用程序,但却提供指导或协助民众安装;或是在机顶盒内提供默认路径,供民众安装使用。
 三、制造、输入或销售载有可以连结前述计算机程序的设备或器材,例如:制造、进口或是在市面上销售内建此类APP应用程序的机顶盒。未来明知销售的机顶盒可供民众连结侵权内容而仍继续贩卖,也会触法。
 由于不肖业者以免月租费或终生免付第四台费用等广告煽惑消费者购买汇集许多侵权内容连结的机顶盒,修正草案仅聚焦打击此类恶性重大的机顶盒或APP应用程序。惟基于科技中立原则,对于一般没有内建连结侵权内容APP的手机、平板或合法OTT机顶盒等装置,并不会受到影响。此外,就算已经购买到此类机顶盒或APP的民众虽未触法,但因此类机顶盒或APP提供的著作内容并不合法,随时会被查获而断讯,智慧局也在此提醒民众切勿购买来路不明的机顶盒。
 此次修法通过后将有助于遏止侵权及促进台湾文创与影视音产业之发展,智慧局将积极加强倡导,使民众了解本次修法之内容。(2019.04)

资料来源:
智慧局新闻稿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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