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 赔偿违约金96万余元
S190801Y4 2019年9月号
偏光板制造厂A公司控告卢姓男子(A公司离职员工)侵害营业秘密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一案。台南地方法院认定,卢姓男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营业秘密,但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部份,判决须赔偿违约金96万余元。此案可上诉。
台南地院判决书指出,卢姓男子自2003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任职于A公司,并于2014年7月至9月间担任整合技术部生产技术课课长,双方之间有签定聘雇契约书(内容包含竞业禁止条款、保密条款等)及保密誓约书。卢姓男子对A公司产业制程之机密技术有相当了解,于离职后明知应遵守竞业禁止条款,却于2014年9月22日至C公司(B公司投资之子公司)担任制造部经理,实质上从事B公司的偏光板项目研发,该行为已违反双方签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因此,A公司请求卢姓男子赔偿以1年年薪计算之违约金96万余元,属合理。
此外,A公司主张,2014年7月7日至7月22日间,卢姓男子为获取在B公司任职之机会,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极重要之「T项目」的资料擅自重制并转寄至其个人信箱,涉嫌将「T项目」之营业秘密泄漏予B公司。然而,纵使「T项目」认定属于A公司之营业秘密,但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卢姓男子将「T项目」之营业秘密转寄予B公司,同时亦无法证明其营业秘密受到侵害。因此,A公司控告卢姓男子侵害营业秘密,为无理由,予以驳回。(2019.08)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