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提供盗版影片超链接 欧酷公司前董事长判刑定谳
S210706Y3 2021年8月号
前欧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刘姓董事长及翁姓技术长,共同开发「电视连续剧」、「电视连续剧2」等APP,该APP是透过程序自动抓取第三方网站的影音连结,让使用者可以连结至外部网站观看影片。2016年7月至8月间,他人未经科科电速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擅自将科科公司在我国享有专属公开传输权的2部韩剧影片,公开传输至Youtube或Dailymotion平台,该APP将影片的链接加入随选视讯播放选单中,使得在我国境内下载该APP之不特定公众可以观赏。因此,科科公司控诉欧酷公司及刘姓、翁姓两人违反著作权法,经检察官提起公诉。
台北地院一审认为,著作权法于2019年5月修正,增订将提供超链接的行为视同为侵害著作权,但刘姓、翁姓两人的行为时间是在2016年间,当时并未明文规定触法,判决无罪。
智慧财产法院二审认为,提供超链接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开传输,但外部平台所播放的2部韩剧影片,是他人未经科科公司同意而擅自上传,刘姓、翁姓两人是帮助他人侵害科科公司在我国的著作财产权。并且,2019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提供超链接的行为直接以法律明文规定为「视为侵权」,不代表修法前提供超链接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判处刘姓、翁姓两人分别为2个月徒刑及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欧酷公司因代表人、受雇人执行业务犯侵害著作财产权罪,判处罚金新台币10万元。欧酷公司及刘姓、翁姓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全案定谳。(2021.07)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210706
中央社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