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控告联电侵害营业秘密案 二审判联电处罚金2000万元
S220128Y4・S220127Y4 2022年2月号
美光公司控告联电公司等侵害营业秘密案,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宣判原判决撤销,判决被告戎乐天无罪;被告何建廷处有期徒刑1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缓刑4年;被告王永铭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缓刑2年;联电公司则处罚金2000万元,缓刑2年。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发布的新闻稿中提到:
本院审酌告诉人公司(美光公司)系美国及台湾重要之国际级科技公司,长期投入大量人力及资源产出研发成果,亦与员工签订有聘雇合约与保密及智慧财产合约,并在员工教育训练中反复强调、提醒员工应尽保护公司营业秘密义务,以降低公司重要研发资产不致因员工疏忽而轻易外泄而影响其未来国际竞争力。被告何建廷、王永铭与台湾美光公司签订有保密及知识产权合约,应已知悉该公司保护营业秘密相关规范,其二人依合约有保守秘密义务,其等竟为转职利益,不遵守告诉人保密规范,分别由被告何建廷不为删除、销毁美光公司营业秘密进而重制、使用,被告王永铭擅自重制告诉人公司营业秘密,进而使用,更提供DR25nmS设计规则参数数值,泄漏予被告联电公司主管即被告戎乐天,影响告诉人公司之权益甚巨,已属营业秘密法2013年间增订刑事责任所欲规范之最主要行为。考虑被告何建廷、王永铭犯后态度、犯罪动机、目的及手段,量处前述所示徒刑及罚金。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联电公司与告诉人公司达成和解,告诉人并具状表示对于本案告诉乃论部分撤回告诉,对于非告诉乃论部分,对于各被告为从轻量刑判决结果无意见等语。又查被告何建廷、王永铭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稽,检察官同意认罪之被告得宣告缓刑,被告联电公司积极谋求补偿。是被告何建廷、王永铭、联电公司经本案侦审程序及科刑判决,应已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之暂不执行为适当,本院爰就各被告谕知缓刑宣告,以启自新更生。又本院为确实督促各被告于缓刑期内能随时警惕,记取教训而杜绝再犯,另依刑法第74条第2项第5款规定,谕知被告何建廷、王永铭应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小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分别提供200、100小时之义务劳务。(2022.01)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220128/A3
自由时报电子报20220128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新闻稿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