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远距教学需求 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三读通过
S220527Y3 2022年6月号
智慧局发布新闻稿表示,为因应当前数字科技发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立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三读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属于学校课堂教学延伸的远距教学如利用他人著作时,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规定,使老师能安心授课。同时,为符合数字教育政策,增订教科用书编制者可将数字文件传输给师生使用,以利电子书包的运用减轻学生背书包的负担。此外,为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之目的,特别增订国家图书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数字化重制其馆藏著作,以提供读者于馆内在线阅览。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学校对有注册的学生进行远距教学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现行法仅让老师在教学现场授课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印发数据给学生,为因应科技发展,让老师在网络授课时能比照现场教学,特别增订老师在学校授课目的必要范围内,可以将参考文章或数据藉由网络提供给同学参考,以因应新冠肺炎停止到校时远距教学的需要,扩大教学效果,也符合国际潮流及科技发展趋势。另为避免过度侵害著作财产权人权益,规定学校要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例如:账号密码)防止非修课的学生接收课程。又因为此种远距教学极具公益性,故学校老师进行教学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时,就不用付费取得授权,以利教学活动的进行。(第46条)
二、增订非营利性远距教学得利用他人著作,并需支付使用报酬
针对教学对象为社会大众的远距教学型态(例如:非营利性磨课师课程教学平台eDX等),现行法仅有类似空中大学的电视教学,并没有网络教学的合理使用规定,故修法增订学校、教育机构进行网络的远距教学时可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规定;由于此种利用型态除传统广播、电视播送方式外,尚包括网络同步、异步传输之利用,且授课对象为一般社会大众,甚为广泛,与前述注册学生之对象不同,故除需在教育目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亦须支付使用报酬予权利人,以兼顾著作财产权人的权益。至于属营利性质的远距教学,例如:补习班等教育机构的网络教学,因不具公益性,则明确规定需取得授权,以维护著作财产权人的权益。(第46条之1)
三、增订教科用书编制者可传输电子文件给师生使用,以因应电子书包的教育需求
现行规定教科书的编制者为完成教科用书之审定或编定,虽可利用他人著作,但仅能提供纸本给师生使用,无法因应数字时代学生使用电子书包的需要,因此修法增订教科用书编制者可网络传输教科书的合理使用规定。又为了兼顾保障著作财产权人权益,此利用情形亦需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使用报酬。(第47条)
四、增订国家图书馆可数字化重制馆藏著作及图书馆可提供馆内在线阅览
为达成国家图书馆促进文化发展之目的,增订国家图书馆为避免馆藏著作之灭失、毁损,即可先数字化馆藏著作,让国家图书馆能完整保存当代著作;另外增订国家图书馆或一般图书馆等机构可于一定条件限制下于馆内提供读者在线阅览,以代替原馆藏纸本的出借或翻阅之合理使用规定,不但有助于图书馆的数字化服务,亦利于纸本馆藏的保存。(第48条)
经济部强调,数字发展让著作利用多元化,近期全球受新冠肺炎的影响,远距教学成为重要的教学管道,此次修正为因应数字科技发展扩大教学效果、电子书包的需要及促进图书馆的保存与数字化服务,立法院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条文,将符合台湾当前数字时代教育政策需要,增进教育多元发展,对知识传播具有重大正面意义。(2022.05)
资料来源:
智慧局新闻稿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