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1章、第3章至第5章、第10章、第11章、第14章及第五篇举发审查,自2023年7月1日生效
S230627Y1 2023年7月号
智慧局发布公告,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1章、第3章至第5章、第10章、第11章、第14章及第五篇举发审查,自2023年7月1日生效。为配合专利法施行细则及专利权期间延长核定办法之修正,以及实施WIPO ST.26标准之XML序列表,并及时反应审查实务之需要,齐一见解、精进审查质量,爰检视审查基准各章节之内容,增加审查原则及注意事项,并酌修文字,期使审查基准更臻完善,此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二篇第1章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
1.4审查注意事项一节,新增第(5)点,叙明说明书中引述之先前技术得否采认为引证之原则。
二、第二篇第3章专利要件
5.7权利接续一节,修正第(4)点,说明有关发明及新型一案两请,该发明案于未审定前,提出分割申请且同时援用原发明申请案之声明者,应于原申请案或分割案核准审定前,函申请人确认仅能有一个发明案作为接续案。
三、第二篇第5章优先权
2.7审查注意事项一节,参照程序审查基准第一篇第7章之规定,新增后申请案主张国内优先权后、尚未审定前,先申请案于申请日起算未满15个月时,仍得就未被主张国内优先权之部分提出分割申请,其分割案不得再被主张国内优先权。
四、第二篇第10章分割与改请
1.2.1形式要件一节,配合2023年5月1日新修正专利法施行细则第28条第3项之内容,新增说明。
1.3分割申请效果一节,配合第3章5.7权利接续之修正内容,说明应于原申请案或分割案核准审定前,函申请人确认仅能有一个发明案作为接续案。
五、第二篇第11章专利权期间延长
1.专利法第53条所称「依其他法律规定,应取得许可证者」,并不限于依药事法第39条规定取得之许可证,依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第14条规定取得许可证之药品,亦有其适用,爰明确法规依据。
2.配合2023年2月6日预告之专利权期间延长核定办法第4条修正草案,修正本局可依申请人所提出之经卫福部确认为核发药品许可证所需之国内外临床试验期间之审核数据,作为延长专利权期间之认定标准,毋须将申请人所送数据再送请卫福部确认。
六、第二篇第14章生物相关发明
配合本局2022年8月1日全面实施说明书序列表采WIPO ST.26标准,修正有关序列表的记载规定。
七、第五篇第1章专利权之举发
2.4.1.2举发声明之处理原则一节,针对举发声明包含引用记载形式之请求项,惟并未就该引用记载形式之请求项所引用之部分请求项说明举发理由之情事,新增说明审查之范围及一事不再理之适用情形,并举例之。
八、第五篇第2章专利权期间延长之举发
1.配合第11章专利权期间延长之修正,新增依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第14条规定取得许可证之药品,亦有专利法第53条之适用。
2.配合第11章专利权期间延长「6.核准延长发明专利权期间之范围」之内容,修正文字以明确医药品或农药品专利权,经核准延长期间之权利范围。
九、其他修正内容
包括配合法条条文酌修文字及误缮等。(2023.06)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