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牌服饰业者侵害商标权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
S240318Y2 2024年4月号
经营潮牌服饰的业者黄男与颜男合作,以「翻玩」LV等知名商标的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于2021年被查获并送办,但仍持续贩卖有争议的商品。2023年,黄男和颜男涉嫌违反商标法被起诉,二人坚称对知名商标的「戏谑仿作」,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台北地院审结,认定二人「搭便车」牟利,判决各6个月与5个月徒刑,均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黄男为坚仕德创意设计公司负责人,以LV、Gucci、Chanel等知名商标为蓝本加以设计改作,例如:点缀人形、玩偶等图案,将之用于衣物、行李箱等商品,并出货给米斯美客公司负责人颜男,以潮牌「MF BY G.C.D.C」之名,在实体店面或网络商城销售。
法商路易威登马尔悌耶公司认为该公司之LV品牌遭侵权,因此,在颜男的「MF旗舰店」与网络商城购买商品搜证,并和经营BURBERRY品牌的英商布拜里公司分别提告,主张黄男与颜男仿冒商标,并各自提出鉴定书左证,同案其他公司也跟进。
警察于2021年5月11日在黄男、颜男公司共同营业场所等处,合计查扣2543件仿冒品,送交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比对后,认定二人改作知名商标后的整体文字或构图设计,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产品来自原厂或原厂授权、加盟等相关来源,加上原厂也有同类商品,消费者确实可能产生混淆。
但是,二人坚称「MF」商品上的图案属于「二次创作」,和本件8家公司的商标品牌无关,不用取得商标权人之同意,且他们对知名商标的「戏谑仿作」(parody),具有明确的区隔性,不至于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官审理认为,戏谑或玩笑和语言、文化背景等因素密切相关,本国人未必理解外国人常见笑话有何幽默笑点,但商标会不会让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服务来源,往往就在看到时「一瞬间立即反应」,所以判断「戏谑仿作」的标准,应为消费者能否「立刻察觉」仿作的诙谐、讽刺或批判、调侃等娱乐性意味,清楚分辨和原作无任何关系。
法官指出,本案商品没有前述「戏谑仿作」特征,也没具备文化贡献或社会价值而必须牺牲商标权保护的必要性,相反的,二人利用知名商标进行「搭便车」行为,目的是让自己的商品卖更好,却漠视受害公司投注心力建立的商品形象,更混淆消费者混淆、妨碍公平交易秩序,并影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声誉。据此,依商标法之侵害商标权等罪,判黄男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颜男判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2024.03)
资料来源:
ETtoday新闻云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