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知名餐厅「阿霞饭店」商标侵权案 二审逆转

S240503Y2 2024年6月号

  台南知名餐厅「阿霞饭店」的家族间商标侵权案,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一审认为吴健豪等人以「阿霞」、「阿霞饭店」等名称营销宣传宅配商品及在线购物服务之行为没有侵权。但二审结果逆转,吴健豪等人被认定违约,应赔偿总计45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阿霞饭店」原本是由创办人吴锦霞与其五弟吴寿春(即阿霞饭店之主厨,现亦为「阿霞饭店网络购物馆」之主厨)共同经营。2009年4月间,吴锦霞与吴荣灿(二弟吴炳雄之子)、吴青蓉(五弟吴寿春之女)协议并签订契约,除约定不动产买卖外,并约定吴锦霞将「阿霞」、「阿霞饭店」之商标权转让予吴青蓉、吴荣灿分别所有或共享,且「店面经营权」归属吴荣灿,「网络经营所有权」归属吴青蓉。之后,吴锦霞于2010年5月至7月间分别转让「阿霞」、「阿霞饭店」商标予吴青蓉、吴健豪(吴荣灿之子)等人。

  2020年创办人吴锦霞过世后,吴青蓉认为吴健豪等人违约跨入网络营销,以「阿霞」、「阿霞饭店」等名称营销宣传宅配商品及在线购物服务,甚至接受媒体采访,双方因此闹上法院。一审时,法官认为吴健豪等人并无违约,但是其另一个品牌「锦霞楼」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判决此部分侵权,应赔偿50万元。

  而后,双方各自提起上诉,二审则判决,吴健豪等人被认定违约,未经吴青蓉同意,不得以自己名义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利用数字影音、电子媒体、网络或其他类似以数字形式或网络媒介物之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于「阿霞」、「阿霞饭店」之中英文字样为广告宣传、电视购物、网络购物、邮购、在线零售等服务;吴健豪等人应连带赔偿45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2024.05)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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