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1章、第3章、第11章、第14章,第五篇举发审查第1章,并自2024年7月1日生效。

S240701Y1 2024年7月号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告,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1章、第3章、第11章、第14章,第五篇举发审查第1章,并自2024年7月1日生效。

  为配合相关法令之修正、及时反映审查实务之需要,齐一见解并精进审查质量,爰检视审查基准各章节之内容,增加审查原则及案例,并酌修文字,期使审查基准更臻完善,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二篇第1章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

    1.3.1可据以实现一节,修正检送序列表电子文件之文字,以与专利法施行细则第17条第7项之条文内容一致。

  二、第二篇第3章专利要件

    2.6.4拟制丧失新颖性之判断基准一节,新增例1,具体说明如何判断拟制丧失新颖性。

  三、第二篇第11章专利权期间延长

    因应农业委员会已改制为农业部,爰配合修正全章内容之名称;有关3.1.3.1.1医药品之国内外临床试验期间一节,第(2)点所述国外临床试验报告书应符合ICH规范一事,删除原先加注该规范之英文名称,修改为加注现行ICH组织的英文名称。

  四、第二篇第14章生物相关发明

    4.1及4.3节,配合专利法施行细则第17条第7项之条文内容以及本局已实施WIPO ST.26标准,爰修正基准之内容。

    4.3.2序列表数据之检送一节,说明申请案以电子申请方式提出,其检送之序列表应为符合WIPO ST.26标准之XML格式的电子文件;若以书面提出者,其纸本序列表须符合WIPO ST.26标准,亦得检送符合WIPO ST.26标准之XML格式的电子文件。

五、第五篇第一章专利权之举发

    2.1.2利害关系人一节,说明何谓举发申请所称之利害关系人,另说明审查利害系人应进行合理程度之调查并为形式上之判断。

    9.举发案与专利侵权诉讼之关系一节,由于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原第17条已修正为第44条,其已删除本局辅助参加诉讼之规定,另增订征询专利专责机关意见之制度,爰配合该法条文及其立法说明而修正基准相关内容。

  六、其他修正内容

    包括配合法条内容而酌修文字及误缮等。(2024.07)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40701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