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S240911Y1 2024年10月号
专利法自33年5月29日制定公布,自3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1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尔日期为111年5月4日,并于111年7月1日施行。
为应新兴数字产业蓬勃发展,运用数字技术之图像设计愈趋多元,参考国际设计保护之趋势,并考虑我国产业实务需求,爰修正产业所需之设计专利制度;另参酌我国历年司法实务见解,修正真正专利申请权人取回其权利以民事途径方式及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爰拟具「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计20条,新增2条,修正17条,删除1条,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扩大以数字技术之图像设计为设计专利保护标的
松绑图像设计须应用于「物品」之限制,明确其实施行为,并配套修正申请及其权利范围。(修正条文第121条、第124条、第136条)
二、导入「多个近似设计合案申请」制度
参考海牙协议、欧盟、美国等国际趋势,导入「多个近似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并配套修正其更正、举发等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127条、第129条、第139条、第140条、第141条之1)
三、放宽设计专利之优惠期期间为12个月
明定设计专利权之优惠期期间由现行6个月放宽为12个月。(修正条文第122条、第142条)
四、放宽设计专利核准审定后得申请分割
修正设计专利申请分割之时点,由现行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申请分割,放宽为于原申请案或再审查核准审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亦得提出分割申请,并配套调整不予专利事由及举发事由。(修正条文第130条、第134条、第141条)
五、真正专利申请权人取回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救济途径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之争议,实务上专利专责机关难如法院可实质调查其事证,致难以有效解决其争议,爰删除其为举发之事由,明定应循民事途径解决争议,并增订相关配套规定。(修正条文第10条、第35条、第59条、第69条、第71条、第119条、第140条及第141条)
六、增订过渡条款
明定新旧法律过渡适用规定,包括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审定之举发案之处理,于新法施行后视为撤回、设计专利优惠期期间修正为12个月、导入「多个近似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及扩大放宽核准审定后申请分割之期限,其申请案之处理原则等。(修正条文第157条之5)
(2024.09)
资料来源:
经济部智慧局公告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