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业达前主管3人跳槽至仁宝计算机 违反营业秘密法等遭判刑
S250521Y4 2025年6月号
英业达前主管江颖范等3人于2017年跳槽至仁宝计算机公司,英业达指控其违反保密条款,台北地检署2018年起诉3人及仁宝公司;2025年5月21日,台北地院依违反营业秘密法等判刑。江颖范、朱俊豪依营业秘密法之「明知他人持有擅自重制之营业秘密而泄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及1年4月;吴忠辉依著作权法之「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仁宝依违反著作权法判处罚金20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江颖范、朱俊豪、吴忠辉应分别赔偿英业达320万元、30万元、10万元,并附带宣告3人及仁宝公司各自持有之本案相关营业秘密应删除销毁,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有、利用、修改,或泄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
检调调查,江颖范等3人均为英业达前资深主管,具接触生产高端服务器等机密文件权限,且曾签署英业达保密协定,却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先后跳槽至仁宝。英业达报案指控江颖范于离职前将公司生产及预估出货资料、产能、不良率、成本及报价分析、产品测试计划、产线技术、快速边界扫描技术等12项营业秘密传送于仁宝中国籍人事助理;朱俊豪于跳槽后3天,从曾任职于英业达之仁宝中国籍张姓员工手中取得公司技术性营业秘密档案,以仁宝电邮传送给仁宝之采购主管及人员;吴忠辉则于离职前将其职务持有之技术性营业秘密档案以私人电邮转寄给江颖范。
北院审酌认定,江颖范等3人擅自泄漏英业达营业秘密或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犯后均否认犯行,未与英业达达成和解,分别量处6月至2年半有期徒刑。另外,仁宝虽依法并罚科以罚金,但依卷证资料未见仁宝代表人或相关主管有明示、默认或唆使江颖范、朱俊豪实施侵害著作权之行为,此为两人之个人行为,故仅对仁宝科以罚金20万元,全案可上诉。(2025.05)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 20250521
中央社202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