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 自2025年8月1日生效
S250724Y2・S250623Y2 2025年8月号
智慧局公告,因商标法于2024年5月1日修正施行,明定商标图样具功能性部分应以虚线方式呈现,不能以虚线方式呈现者,应声明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始得注册(商30Ⅳ)。同法施行细则相关条文(商施12I⑩、13Ⅱ)一并修正施行,爰配合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之修正施行,拟订「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修正草案。该草案于2025年7月23日修正发布,并自2025年8月1日生效,修正重点如下:
一、明确商标图样中功能性部分的处理原则:
(一)商标图样中功能性部分应以虚线表示;
(二)其无法以虚线表示者,应声明该部分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
二、明确商标图样以虚线表示者,应于商标描述中说明(商施13Ⅱ)系表示功能性或表示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内容态样等不具识别性情形,以辅助商标图样审查,并符合界定商标权范围的要求。
三、明确非传统商标保护之主要识别特征,有别于传统商标之平面特征:
(一)非传统商标保护之主要识别特征,系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及声音等本身。
(二)以立体商标为例,其识别特征系指使用于商品本身或其包装容器等三度空间具有长、宽、高所形成整体立体形状之商业印象,如仅将文字、图形、记号等特征以虚线方式呈现于商品特定位置,或声明形状部分不在专用之列,无法清楚明确表现其欲注册保护的立体商标为何者,申请人应补正说明或改为传统之平面商标申请注册。
四、为清楚及明确立体商标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之形状态样,申请人应提供商标描述,说明立体形状。如一申请案指定使用于多类别者,应依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界定其立体形状之态样。
五、因应审查实务需要,适时新增近期案例及修正案例之商标描述,以利提供各界参考运用。(2025.07)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50724
智慧局布告栏202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