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七碗」商标未侵权 最高法院驳回嘉义食品公司上诉
S250717Y3 2025年8月号
嘉义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懿品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其拥有的「吃七」与「张嘴舔舌图(无口水)」图样的著作权,因此提告求偿;智商法院一、二审均判决嘉义食品公司败诉,日前,最高法院驳回嘉义食品公司上诉。
民国60年间,李东原与弟弟李垂欣在台中经营米糕生意,而后李东原北上发展,自74年起陆续将「吃七」及「张嘴舔舌图(无口水)」图样之美术著作注册为商标,并成立嘉义食品公司及呷七碗食品;李垂欣则在台中创立吃七碗食品,与梁宜琪结婚,双方离婚后则由梁女接手经营,把公司更名为懿品乡食品公司。
嘉义食品公司主张,梁女与懿品乡食品公司未经同意或授权,擅自于98年10月间重制或改作,将「吃七」与「张嘴舔舌图(无口水)」图样另注册为「吃七碗」与「张嘴舔舌图(有口水)」等5项相似商标作为标章使用,侵害著作权,遂向智商法院提告,并请求连带赔偿新台币84万元。
懿品乡食品公司表示,嘉义食品公司的「吃七」商标已到期消灭,「张嘴舔舌图(无口水)」则已废止注册。况且,嘉义食品公司于98年6月已将「吃七」商标赠与移转给梁女,并经李东原的同意,于98年10月申请注册「吃七碗」商标,再将商标非专属授权予懿品乡食品公司使用,因此,懿品乡食品公司并未侵害著作权。
智商法院一审认定,「吃七」及「张嘴舔舌图(无口水)」图样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著作,嘉义食品公司为著作权人。经查,梁女确实曾获李东原同意使用「吃七」图样申请「吃七碗」商标,因此嘉义食品公司无法主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著作权;至于「张嘴舔舌图(有口水)」虽未获授权,但嘉义食品公司所提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认为请求无理由,应予驳回。此案,经嘉义食品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仍维持原判;嘉义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2025.07)
资料来源:
中央社202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