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人工智能基本法」草案 建构AI发展与应用良善环境 打造台湾成为AI人工智能岛

S250828Y9 2025年10月号

  为建构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的良善环境,打造台湾成为AI人工智能岛,行政院会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人工智能基本法」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为建构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的良善环境,数字发展部接续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研拟「人工智能基本法」,确立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及治理基本原则,以鼓励技术创新及与国际接轨为主轴,兼顾知识产权及个人资料保护,定锚国家重要发展方向,打造台湾成为AI人工智能岛,让台湾跻升全球AI发展的关键推动地位。

  卓院长表示,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数发部以基本法框架架构的立法结构与精神,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及社会各界沟通、争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本草案内容要点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1条)

(二)本法所称人工智能定义。(草案第2条)

(三)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之基本原则。(草案第3条)

(四)政府应推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及基础建设。(草案第4条)

(五)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针对人工智能创新产品或服务,建立或完备人工智能创新实验环境。(草案第5条)

(六)政府得以公私协力方式,与民间合作,推动人工智能创新运用,并应推动人工智能相关之国际合作。(草案第6条)

(七)政府应持续推动人工智能教育。(草案第7条)

(八)政府应避免人工智能之应用造成违法情事,相关机关得提供或建议评估验证之工具或方法。(草案第8条)

(九)数字发展部应推动人工智能风险分类框架,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视需要,循风险分类框架订定以风险为基础之层级管理规范。(草案第9条)

(十)政府得透过法令或指引建立标准、验证、溯源或问责机制,强化人工智能决策之可验证性及人为可控性。(草案第10条)

(十一)政府应就高风险人工智能之应用,明确其责任归属及归责条件,并建立其救济、补偿或保险机制。(草案第11条)

(十二)政府应保障劳工权益,就人工智能利用所致之失业者应辅导就业。(草案第12条)

(十三)政府于人工智能研发及应用过程应保护个人资料。(草案第13条)

(十四)政府应提升人工智能使用数据之可利用性、质量与数量,以利人工智能训练及产出结果维系国家多元文化价值及维护知识产权。(草案第14条)

(十五)政府公务使用人工智能之应遵行事项。(草案第15条)

(十六)政府应于本法施行后依本法规定检讨及调整主管之职掌、业务、法规或订定指引,及法规订修前,既有法规未有规定者,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中央数字发展主管机关,依本法规定解释、适用之。(草案第16条)(2025.08)
 

资料来源:
行政院新闻稿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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