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SO交响乐团」商标异议案 台北爱乐管弦乐团胜诉

S260115Y2 2026年2月号

  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指控台北爱乐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的「TPSO交响乐团及图」商标与「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TSPO」高度近似,且容易产生混淆,而向智慧局提起异议,经智慧局审查认为「TPSO交响乐团及图」商标应予以撤销,台北爱乐公司不服,提起诉愿被驳回,因而提起本件诉讼。日前,最高行政法院确定台北爱乐公司败诉。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驳回台北爱乐公司之诉,并无违误。商标「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得注册,于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前段定有明文。台北爱乐管弦乐团于民国81年的表演单上已可见「高音谱号设计图」商标及「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之标示、民国83年及87年的表演单上则已有「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商标之使用。另外,台北爱乐管弦乐团数次获邀至国际音乐场域演出,并邀请世界著名演奏家至我国进行音乐交流,亦与国内公益团体合作进行表演,更经智慧局于93年文化创意产业商标名录选录为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之著名商标(当时尚未注册登记),足见「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商标于「TPSO交响乐团及图」商标申请(110年3月12日)前,在音乐演奏、音乐会等服务已广为相关事业及消费者所熟悉之著名商标无疑。

  再者,「TPSO交响乐团及图」商标与「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商标相比较,均有以高音谱号为图形设计元素,且「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之「Taipei Sinfonietta & Philharmonic Orchestra」,易使人产生以起首外文字母缩写之印象,即「TSPO」。因此,「TPSO交响乐团及图」商标与「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TSPO」商标相比较,两者于外观、读音及观念上,应构成近似商标,且「TPSO交响乐团及图」与「TSPO」为高度近似;另「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TSPO」商标均具有识别性,亦为消费者较为熟悉之商标;此外,台北爱乐公司前代表人曾于103至109年间担任台北爱乐管弦乐团的行政经理,应知悉「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TSPO」商标之存在,其以近似图样申请商标注册,难谓善意;「TPSO交响乐团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之各项服务与「台北爱乐室内及管弦乐团及图」、「TSPO」商标于音乐演奏、音乐会等服务,均具有密切关联性,并有消费者实际产生混淆误认之情事,自有使相关公众可能误认两商标之服务为同一或有关联来源,而产生混淆误认。(2026.01)


资料来源:
Yahoo实时新闻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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