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商标侵权案二审 金门大顺酒厂负责人改判拘役

S181028Y2 2018年11月号
 金门大顺酒厂于2012年11月生产的「八二三纪念高粱酒」,遭金酒公司认为与其生产的「823金门高粱酒」商标相似,认为其以近似或相同商标图样、文字卷标,侵害金酒公司商标权,提出告诉,智财法院二审认定商标高度近似,有致消费者混认淆误之虞,依违反商标法,改判大顺酒厂负责人拘役50天。
 福建金门地院一审判决,大顺酒厂被控侵权酒品,有标示「金门大顺酒厂公司」,且金门高粱酒一词来自金门地区,并非全然来自金酒公司,认定大顺酒厂没有侵害商标犯意,判决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智财法院依据智财局见解认为,大顺酒厂所生产之「八二三纪念高粱酒」,与金酒公司「823金门高粱酒」、「金门」等商标类似,另大顺酒厂在瓶身之标签刻意将「金门」2字放大,确有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与金酒公司生产之酒类,来自同一来源之系列商品或关系企业。
 智财法院二审判决,大顺酒厂及金酒公司为酒类之竞争同业,酒类营销场所有高度重迭性,大顺酒厂使用同一或高度近似系争商标之酒瓶标签、包装盒、提袋及纸箱,显非善意,依商标法改判大顺酒厂负责人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5万元,查扣之591瓶酒、包装盒416件则予没收,本案可上诉。(2018.10)

资料来源:
中时电子报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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