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SOGO商标权争议 台北地院判太平洋崇光公司董事长无罪

S181228Y2 2019年1月号
 远东集团入主太平洋SOGO百货公司(太平洋建设公司与日商SOGO合资创立,企业识别更换「远东SOGO」,公司名称不变)后,衍生出「太平洋SOGO device」商标权争议。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公司设立,即太平洋百货)指控太平洋崇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晴雯、总经理汪郭鼎松违法使用「太平洋SOGO device」商标,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台北地院于2018年12月判决两人无罪。
 起诉指出,日商所持有的「太平洋SOGO device」商标经丰洋公司向智慧局申请商标评定,2014年10月9日遭智慧局以该商标近似于「太平洋PACIFIC」商标为理由撤销「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购物中心…」等部分服务之注册。并由经济部于2015年7月13日以诉愿决定书维持原评定结果。黄晴雯、汪郭鼎松明知「太平洋SOGO device」商标的部分服务已遭撤销,自2015年7月起仍持续使用该商标于招牌、广告品、发票、购物袋、公司网页等商品或服务,认为两人所为涉嫌违反商标法。
 判决书指出,太平洋崇光公司于1987年间即于招牌使用「太平洋SOGO device」商标作为营业标识,该商标已使用30年;「太平洋SOGO device」商标于「太平洋PACIFIC」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使用10余年,其商标的知名度及百货公司的营业规模远大于「太平洋PACIFIC」商标及太平洋百货,并无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不正竞争意图,为善意先使用之情形。
 此外,「太平洋SOGO device」商标经评定而遭撤销部分服务之注册后,日商便循序提出诉愿、行政诉讼等,至2017年3月间始告确定。太平洋崇光公司接获该商标之终局判决后,即决议将对外所有标示「太平洋」字样更换为「远东」字样,并于2017年9月间全面将识别更名为「远东SOGO」。因此,认定黄晴雯、汪郭鼎松两人无侵害商标权之犯意,判决无罪。(2018.12)

资料来源:
中时电子报20181228
苹果实时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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