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SER'S」与「HERSHEY'S」商标近似 甘百世公司败诉

S190410Y2 2019年5月号
 甘百世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巧克力品牌「KAISER'S」和美商华氏食品工厂「HERSHEY'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于2017年9月经智财法院一审判决甘百世公司胜诉;美商华氏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智财法院二审的中间判决出现不同结果,改判甘百世公司败诉,侵害美商华氏「HERSHEY'S」商标权。
 智财法院判决书指出:
 1.本件的相关消费者就单价不高的商品在便利商店进行选购时,注意程度不高,容易有混淆误认之虞。
 2.争议产品1,外包装上所使用的商标均由一深色水滴型图样作为底图,图样内中间置白色大写英文字符串,该白色大写英文字符串上方则另置有较小之白色英文字符串所构成。图样中间较大的英文字符串,所用字母均以大写K为开头,大写S作为结尾,字符串中间则依序均有I、S、E,字符串长度亦相似。该字符串上方的较小白色英文字符串,字符串长度亦相似。整体观之,两家产品外包装相似、商标近似。
争议产品2,「KAISER'S」商标与「HERSHEY'S」商标,两者均为未经设计的粗体英文大写字符串,字符串长度相近,第二音节均以S开头,且「KAISER'S」之开头K的书写方式以近似于H之样貌呈现,字尾亦为「'S」。整体观之,「KAISER'S」商标与「HERSHEY'S」商标近似。
 3.甘百世公司与美商华氏同为制造巧克力业者,对于竞争同业间之信息应会比一般消费者更为注意;美商华氏自1894年创立,使用「HERSHEY'S」商标营销商品于全球,并自1974年起在台湾开始使用。甘百世公司设立于1977年,其使用「KAISER'S」商标营销商品之时间,明显晚于美商华氏;甘百世公司对于美商华氏早就使用「HERSHEY'S」商标营销商品之事实,应当知情。因此,其使用与「HERSHEY'S」近似之商标,并非出于善意。
 4.甘百世公司在1977年后陆续注册三个商标,将该公司产品包装上的商标与注册的三个商标比对后,明显可知,甘百世公司将三个商标予以变更、部分截取或拼凑为实际使用的图样,此行为则可证明甘百世公司攀附美商华氏之商誉。(2019.04)
资料来源:
TVBS新闻网20190410
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106,民公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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