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南门豆花商标被控侵权 判赔127万元

S190410Y2 2019年5月号
 「小南门福州傻瓜干面」经营者(寰宇面食馆有限公司)控告「小南门传统豆花」经营者(小南门食品有限公司、小南门餐饮有限公司)的「小南门」商标图侵犯其商标权,提民事诉讼求偿6984万元,智慧财产法院判定寰宇面食馆的「小南门」商标图注册在先,且双方商标高度近似,消费者恐混淆误认,判小南门食品、小南门餐饮公司须赔偿127万余元,并禁止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寰宇面食馆及其负责人为「小南门福州傻瓜干面」商标权人,同时也拥有数个以「旧城楼」外型搭配「小南门」文字之商标图,认为小南门传统豆花之商标十分近似,且注册时间在后,虽使用于豆花类别,实际却超出范围,扩及各式饼类、饺类、汤包、各式饭面、汤品、热炒菜肴等,因此提出求偿,并要求禁止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
 小南门食品、小南门餐饮公司否认有超出使用类别情形,并主张小南门传统豆花迄今已逾30年,早已成为台湾最著名的小吃代表厂商,具有独立之商标识别与信誉,认为无侵犯商标故意或过失。
 智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商标仅字样及设计有些微不同,整体外观、观念及读音具高度相似,且贩卖便当、干面等,其原料、用途及功能类似,足以让消费者混淆,豆花业者虽有附注「点心世界」、「传统美食」,但不足表明食物类型,考虑小南门福州傻瓜干面注册时间较早,已长期使用且具识别性,认定小南门食品、小南门餐饮侵权,可上诉。(2019.04)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90410
中央社20190410
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107,民商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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