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商标含地名 智财法院判决不准注册

S190830Y2 2019年10月号
 得恩堂眼镜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以「BOY LONDON」商标向智慧局申请注册,经智慧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图样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标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不准注册。得恩堂公司不服,提出诉愿但也遭经济部驳回,进而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智财法院驳回得恩堂公司之诉。
 得恩堂公司主张,该商标为「BOY LONDON」并非「LONDON BOY」,文义为「男孩伦敦」,并非「伦敦男孩」,消费者所熟悉认识的是商标之整体部分,因此,「BOY LONDON」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误认误信标示本件商标之商品其产地为伦敦。此外,该公司使用「BOY LONDON」商标以来,从无消费者指出商品标示不实,也从无其他竞争同业向公平会检举得恩堂公司使用「BOY LONDON」商标是从事不公平竞争。
 得恩堂公司主张,该公司为提供眼镜商品及眼镜配镜等服务之著名公司,自1965年设立以来,在台湾的眼镜市场已占有一席之地。该公司所使用的「罗密欧BOY LONDON」商标,早在1991年即已取得注册,消费者已知悉「BOY LONDON」为得恩堂公司所使用之商标。此外,市面上也有其他商品的商标文字含有「TOKYO」、「SEOUL」、「Wellington」等,但其商品并非来自日本东京、南韩首尔及纽西兰威灵顿,智慧局却都能够核准注册,只有得恩堂公司的「BOY LONDON」商标无法注册,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智财法院判决书指出,「LONDON」一词虽然有作为人名之用法但并非被普遍使用,与当作城市名称相比,显然大多数人会直觉认为「LONDON」就是指英国首都,而非某一个人名,因此,仍带有强烈指向伦敦之意;虽然,「BOY LONDON」商标在「LONDON」一字前加上「BOY」,整体观察,仍会使消费者产生来自于伦敦,或与伦敦有关之商品或服务;此外,得恩堂公司所举例之含有「TOKYO」、「SEOUL」、「Wellington」等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各商标名称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不相同,基于个案事实及证据样态差异,有关各别商标识别性之有无及强弱、公众误认误信之可能性高低等种种因素,判断结果自有不同。(2019.08)

资料来源:
中时电子报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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