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跨海提告 自行车厂判赔

S191105Y2 2019年12月号
 亚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STER BIKES)于2016年宣称与意大利知名品牌法拉利(FERRARI)合作,推出要价28.8万元的联名自行车,但却爆出双方无合作关系。法拉利总公司意大利商费拉里公司(FERRARI S.P.A.)跨海提告,智能财产法院审理后,判亚仕大公司禁止使用FERRARI公司的商标制造、贩卖或推广商品,亚仕大公司及负责人须连带赔偿FERRARI公司100万元。全案可上诉。
 亚仕大公司在官网宣称其公路车质量和专业深受国际知名品牌蓝宝坚尼(Lamborghini)、法拉利(FERRARI)肯定与认证,因此成为二大品牌的授权公司,进而成功打造AF7联名精品公路车;但是,FERRARI公司否认和亚仕大公司有合作关系。
 FERRARI公司提告指出,亚仕大公司曾透过香港的合作厂商牵线,公司也告知香港厂商不允许第三方加入商标授权合作案。公司从未同意亚仕大公司的商标授权案,双方从未展开任何法律上的合作关系,但亚仕大公司仍使用公司商标和图案生产自行车,且对外宣称获得官方授权联名,行为显构成侵权。
 亚仕大公司辩称所贩卖的自行车款,其上均贴有FERRARI公司的防伪卷标,防伪卷标是合法支付授权金取得,否认侵权。
 但贩卖防伪标签的业者和FERRARI公司授权的香港厂商均称亚仕大公司被授权的范围只有零件。简而言之,亚仕大公司贩卖商品时,必须是零件状态,不能是与其他零件组装的状态。
 智财法院认为,亚仕大公司虽然合法取得FERRARI公司的防伪卷标,但该卷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车架组」,且明确排除组装好的「整车」范围。此外,亚仕大公司在贩卖时宣称FERRARI公司官方授权联名车款,未特别明示仅车架组部分与FERRARI公司有关,显有混淆消费者情形,确实构成侵权,因此判亚仕大公司败诉。(2019.11)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91105/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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