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胶针头结构」新型专利举发案 大立光胜诉确定

S200213Y1 2020年3月号
 最高行政法院发布109年度判字第69号卢O中、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与大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间新型专利举发事件新闻稿:
 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以「点胶针头结构」向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申请新型专利,经智慧局于2012年7月9日核准专利,并发给专利证书。卢O中于2014年8月14日以该新型专利不具进步性为由,提起举发,经智慧局审定作成「举发成立,应予撤销」之处分。其后,大立光电主张其所有之「附挡块之多针点胶装置」的营业秘密遭离职员工交给先进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即「点胶针头结构」),该新型专利之申请权、专利权应归大立光电所有,而对原处分不服,提起诉愿(先进光公司未提起诉愿),经济部实体审查后,决定驳回,大立光电乃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判决大立光电胜诉。而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后,先进光公司及卢O中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摘要:
一、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依法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该专利之权,为调和专利权人与公众之利益,专利法系设立举发之公众审查制度,就专利专责机关公告之专利再予审查,俾使专利权之授予更为正确,因此,于专利权存续期间内,原则上任何人均得附具证据向专利专责机关请求撤销专利权,惟专利举发制度之目的既为公众审查,则举发程序应由专利权人及举发人进行攻击防御,而具有讼争对立性,是专利权人不得就其所有之专利权提起举发,如专利权人自为举发申请,专利专责机关应不予受理。
二、依原审(智慧财产法院)调查证据及辩论结果所认定之事实,本件举发案实系先进光公司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并予以论驳上诉人卢O中并非「点胶针头结构」之举发人,则本件举发案既系专利权人自为申请,依上开说明,智慧局依法应不予受理,惟原处分疏未查明而为专利举发成立之处分,诉愿决定亦予以维持,均系违法。原判决因而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其认适用法系属正确,并无判决违背法令之情形,本件上诉为无理由。(2020.02)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200213
中央社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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